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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能否追加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5-11-2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申请再审案件追加第三人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第三人在原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若第三人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或放弃相关权利,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予追加。例如,某继承纠纷原审中,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再审时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法院不予支持。
2. 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若再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调解内容未涉及第三人权益,法院可能不再追加第三人。例如,某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自愿放弃追加第三人的请求,法院予以认可。
3. 原审已通知第三人但未参加:若原审法院已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再审程序中一般也不予追加。例如,某侵权纠纷原审中,法院传票通知第三人出庭,但其未到庭,再审时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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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合问题,若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三人,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再审程序中可追加该第三人;若第三人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则不符合追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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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案件能否追加第三人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申请再审案件能否追加第三人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并非一概而论。
1. 若原审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三人,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被审理,再审程序中可追加该第三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共同参与诉讼才能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主体,如共同侵权中的未被起诉的侵权人。
2. 若第三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仅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关联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程序中一般不予追加。此时第三人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通过再审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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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追加第三人时,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随意追加非必要共同诉讼人: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与案件有关联的第三人都可追加,但若该第三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会驳回追加申请,浪费时间和精力。
2. 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申请有六个月的时效限制,追加第三人的申请需在该时效内提出,逾期提出可能导致无法进入再审程序,丧失救济机会。
3. 证据不足即申请追加:若仅口头主张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支持追加请求,影响再审进程。
若您在申请过程中不确定如何避免这些错误,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获取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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